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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报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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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9103552746.doc 备注: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建办市函〔2002〕266号)等文件规定,其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如下: 1、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甲级、乙级、丙级(各自等级承担设计范围内); 2、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甲级、乙级、丙级(各自等级承担设计范围内),建筑工程设计甲级、乙级(本地区,防护等级5级及以下工程); 二、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2001]国人防办字第7号)文件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其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如下: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乙级(本地区,防护等级5级及以下)、丙级(本地区,防护等级6级); 三、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其人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要求如下:防护等级在五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其施工企业资质必须是二级及以上;防护等级在四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其施工企业资质必须是一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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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7月9日15:19 |
|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
|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防办 |
| 发 布 人:抚州市人防办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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