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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现将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取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及对象。在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同)的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社飞宾馆飞酒楼、写字楼、招待所、饭店、商店、商场、批发交易市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飞娱乐场所、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飞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南京军区与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正2002)联字第l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吐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人防工程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园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标准户实行按人防重点城市民用建筑应  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计收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南昌市2200元/平方米;九江市2100元/平方米;其他设区市1800元/平方米。
    
  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贵溪飞瑞昌、丰城、樟树、南康、九江、永修、德安、湖口、彭泽、乐平、赣县、龙南、兴国、瑞金、大余、上饶、广丰、玉山、弋阳、铅山、泰和、东乡、资溪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规划区700~1000元/平方米,南昌县、新建县1200~1400元/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区别情况,分别制定,并报省物价、省财政、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减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收取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按收取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部门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发人防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正1994)140号、赣价费字(1994)12l号),复函中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结建费)标准停止执行。


发布时间:2005-12-29 16:29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防办
发 布 人:抚州市人防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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