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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人防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赣财综字正1994)140号
赣价费宇正1994)121号

江西省人防办公室:
  你办赣人防办字(1994)14号“关于申请制定人防部门收取四项费用标准的函”收悉。为了促进我省人防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省委常委会九四年四月廿一日纪要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防建设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994)1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同意收取以下项目费用。
    
  一、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凡在人防重点城市的自收自  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均按上年度末在职人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末工商登记核准的从业人数),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开始征收一定的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南昌市、九江市每人每年按不低于8元收取;其它人防重点城市每人每年按不低于6元收取。个别有困难的企业(尤其是连年亏损、长期效益不好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减免收取。征收的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均在本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在不突破每人每年10元的最高限额之内,由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人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结建费)。人防重点城市市区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等条件不易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办批准按规定向人防办交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南昌市、九江市按民用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的3%收取,其他人防城市按民用建筑项目总投资(概算)的2%收取。除中小学、幼儿园、居民危房改造项目、民政福利企业、财政拨款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外,其它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均按上述标准交纳。该项目收费从一九九五年起执行。
    
  三、损坏人防工程赔偿费。对损坏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损坏人防工程结构类型的现行造价收取赔偿费;由人防办公室统一组织补建。对未批准随意拆除人防战备设施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洎-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月: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标准为:

  (一)简易工程:
  1、生产加工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
  2、第三产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
  3、敷设电缆、管线:每年每米每根1元;
  4、抽冷风降温:每日每平方米0.04—0.12元;
  5、利用人防工程内的水作水源:每吨0.10元;
  6、其他有经济效益的行业: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
    
  (二)改建、新建工程,双方协商面议。
    
  五、以上四项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新建、改建、维修城市人防公共工程,不得挪作他用,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特此函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发布时间:2005-12-29 16:33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防办
发 布 人:抚州市人防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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