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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防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财建〔2006〕118号
 
各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建〔2001〕88号)和《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人防经费的落实、加强人防经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人防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防建设的关系,积极支持人防事业的发展。从2007年起,各县(区)按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1‰比例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使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同步进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筹措的人防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当年未安排完的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帮助人防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是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执行“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规定,通过银行代收缴入县(区)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自取得收入之日10日内(节假日顺延)填开“一般缴款书”统一缴交同级国库。人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四、人防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县(区)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支出使用必须纳入人防经费预算。市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在审批县(区)经费预算时,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此预算核拨资金。未经市人防办批准的预算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监督。
    五、为加强全市性重点人防工程建设,自2006年起,各县(区)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到市人防办,由市人防办统一调度使用。(2006年1月1日以前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在2006年一并上缴。)具体程序为:各县(区)将应集中上缴市的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填开“一般缴款书”,以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就地上缴市国库〔户名:抚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2510001),开户行:市人行国库〕。每年7月15日前上缴上半年收入部分,12月25日前缴清全年收入。
    六、人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市里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布时间:2007年6月26日16:28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防办
发 布 人:抚州市人防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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