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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抚价费字[2003] 6号

东乡、资溪县政府办(人防办)、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计委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现将规范全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取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及对象。在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同)的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社、宾馆、酒楼、写字楼、招待所、饭店、商店、商场、批发交易市场、车站、 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南京军区与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确因下列条件之一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次性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人防工程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实行按人防重点城市民用建筑应 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造价计收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抚州市1800元/平方米;东乡、资溪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市规划区分别为8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
    三、减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对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收取易地建设费的管理与监督。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 管部门负责收取,按收取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各人防部门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发布时间:2007年7月4日17:5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防办
发 布 人:抚州市人防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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